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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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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所需资料有:
1、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复印件;
3、经其他国家(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复印件;
4、进口药材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5、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出口商营业执照);
6、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采购合同需经国外部门公证,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批准。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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