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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