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部门面对突发事件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应急避难所、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整合应急资源和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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