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的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同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规划并合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同权同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切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及措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农民或其他经济主体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这一现象受到多种影响因素的驱动。首先,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需求的增加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动因之一。其次,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需求也推动了土地流转。此外,环境、市场需求、地区发展差异等因素也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产生着影响。
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影响因素,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企业等进行合作,推动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益。此外,还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财政支持,提供土地流转补贴和扶持资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多种影响因素的影响,通过制定相关措施,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一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重要农村经济活动。通过加强土地管理、完善法律法规、鼓励合作发展等措施,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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